什么情况下必须做内审?药品批发企业内部审核触发条件与流程
管理员 · 2026-10-23 19:38 · 15 次浏览 · 约 3 分钟
内审不是"想做才做"的自选项。GSP把定期内审和关键要素变化后的专项内审都写成了义务,做不做不看企业心情,只看触发条件是否成立。漏做、迟做、做成一叠没有发现的报告,是飞检中最容易被追问的一类问题。
先分清两类内审
全面内审面向整个质量管理体系,覆盖GSP全部条款,回答的是"体系整体还行不行"。专项内审只盯一个变化点,回答的是"这次改动有没有把原来的控制打乱"。两者的触发条件、参与范围和报告写法都不一样,混在一起做,往往两头都做不实。
全面内审的触发条件
按GSP第八条、第九条的要求,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就应当组织全面内审:
- 每年定期开展至少一次,通常在年初审核上一年度体系运行情况;
- 许可证到期换证之前;
- 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质量安全事故;
- 被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;
- 被撤销GSP认证证书;
-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整体换版;
- 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兼并、改制、重组等重大变化。
设置非法人分支机构的,还应把分支机构纳入全面内审范围,不能只审总部。
专项内审:变更之后必须补的一课
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变更、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更换、经营场所迁址、仓库新建改扩建或地址变更、空调与温控设备更换、计算机系统软件更换、体系文件重大修订、法律法规颁布修订、组织机构调整、关键设施设备更换,这些都算关键要素变化。
变更本身不是缺陷,变更后没有审核才是。审核必须等变更实际运行、产生数据之后再做,否则审的仍是旧状态。多项变更可以合并为一次专项内审,完成时限按企业制度约定和当地监管要求执行,不宜拖到下一次全面内审一并处理。
七步流程,缺一步就断链
由质管部门编制内审计划,经质量负责人审核、企业负责人批准,再依次编制方案、确定标准、受审部门自查、实施现场审核、编制内审报告、跟踪整改落实。内审小组应交叉审核,不审自己所在部门;按企业实际,也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。
内审档案至少保存五年,含计划、方案、标准、记录、报告和整改材料。
常见误区
- 把内审做成"补记录",报告里一条实质缺陷都没有;
- 变更后先运行大半年,再回头补一份专项内审;
- 发现问题只写整改措施,不跟踪验证,闭环断在最后一步;
- 认为仓库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后就不必再管,忽略对受托方的定期审计。
参考
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第八条、第九条及内审相关附录、现场检查指导原则。具体时限与档案要求,按企业实际和当地监管要求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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