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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津冀药品批发许可新规:主仓 10000㎡,新增分仓 2000㎡起

管理员 · 2026-10-29 11:40 · 8 次浏览 · 约 1 分钟

政策依据

2025年4月30日,京津冀三地药监部门联合印发《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》,在京津冀范围内统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与仓储标准,是区域协同监管的标志性文件。

官方指标(2025年4月规定)

  • 企业仓库储存作业区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,或容积不少于 50000 立方米。
  • 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整件货和零货储存区域,其中整件货储存区应当设有自动化仓库(自动化立体仓库或自动化密集库)。
  • 企业存在多址异地仓库的,其中至少有一个独立仓库须满足上述条件。
  • 新增设自营分仓库的,仓库储存作业区整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2000 平方米;整件货存储区应当设立托盘货架,并至少配备入出库管理设备、信息识别管理设备、库内输送设备、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;设置零货储存区的,还应当配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零货拣选系统和货位。

区域意义

京津冀仓储面积要求相同、标准统一,三地企业在区域内跨地设仓、布局分仓有了明确可预期的准入门槛。

企业准备

京津冀及周边企业对照新规核算主仓库 10000 平方米(或 50000 立方米)与自动化仓库条件;拟增设分仓的,按 2000 平方米与设备清单逐项准备;多址仓库企业确认至少一个独立仓库满足主仓标准。

官方出处

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(河北省药监局,2025年4月)

京津冀药监部门联合出台《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》

《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》政策解读

本文为平台原创整理,具体以京津冀三地药监部门文件原文为准。

法规与许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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